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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度规范|湖南省邵阳学院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

作者: 发布时间:2026-05-31 15:35:17

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邵阳学院教育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工作程序,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,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以及《湖南省邵阳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,是指除基金会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外,对基金会自身、会员和服务对象,以及其他组织、个人和社会公众,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、重大变化、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。

第三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、事后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。

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事前报告类重大事项包括:

(一)召开理事会;

(二)届中调整负责人、理事、监事;

(三)申办和承办国际或者涉港澳台会议、论坛;与境外社会组织合作和联合举办活动;组团出国出境;参加国际会议、加入国际组织;接受境外捐赠;

(四)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;

(五)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事项。

对事前报告类重大事项,应当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、党建工作机构提交《湖南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》及有关材料。

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报备类重大事项包括:

(一)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;

(二)设立或转让、注销经济实体,参与重大投资项目;

(三)接受单笔200万元(含)以上的境内捐赠;

(四)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。

开展报备类重大事项的,应于事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《湖南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》及活动方案、协议等资料。

第六条 下列事项,应当即时报告:

(一)发生安全事故,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;

(二)违反法律、法规,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;

(三)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;

(四)主要负责人死亡、失联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;

(五)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。

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,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预警、监控和处置能力,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。

第八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、瞒报、谎报重大事项的,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第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,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、修订。